安全生产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也事关社会的安全稳定。近年来,泰州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力护航安全生产。
今年6月是第24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泰州法院特推出“安全生产月”典型案例特辑,从近年来审结的案件中选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期进一步加大对危害安全生产行为的惩治力度,积极开展系统综合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建筑工程领域,资质是安全的保障,管理是生命的防线。然而,总有一些人无视法规,心存侥幸,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今天,让我们通过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来看看违法承揽工程、失职失管背后的沉重代价。
个体经营者吴某根,仅有初中文化,且不具备任何建筑工程管理资质。2021年初,他通过挂靠“兴化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方式,承揽了泰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的新建厂房工程。随后,他又将工程中至关重要的围护墙体的砌筑和粉刷劳务,违法分包给了同样没有资质的个人成某宏。
作为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责人,吴某根对工程技术和安全管理一窍不通。在施工过程中,关键的7米高度圈梁被擅自取消,墙体与混凝土排架柱之间本应密集设置的拉结筋数量也严重不足。这些偷工减料的行为,大大削弱了墙体的整体稳定性和抗倾覆能力,如同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而吴某根对现场的安全质量严重缺失管理,未能发现并制止这些致命缺陷。
2021年8月30日下午,天气突变,风雨交加。在建厂房的南侧围护墙体在风雨中轰然倒塌,将在旁边简易雨棚下躲雨的工人王某、顾某瞬间掩埋。虽经全力抢救,两人均因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不幸身亡。
经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认定,恶劣天气虽是诱因,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圈梁缺失、拉结筋不足)才是墙体倒塌、酿成惨剧的根本原因。吴某根作为工程实际负责人,无资质挂靠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严重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案发后,吴某根与两名死者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获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调查报告由有权部门依法作出,对事故原因(工程质量缺陷与恶劣天气叠加)和责任认定(吴某根负重要责任)的分析客观、全面,应予采信。吴某根作为无资质者违法承揽并管理工程,未能发现并制止关键结构施工缺陷,其管理失职是造成隐患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的核心因素。鉴于吴某根案发后自首、积极赔偿死者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经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上,兴化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这起惨痛事故警示我们,建筑工程安全容不得任何“借壳”与失守。吴某根无资质却通过 “挂靠” 承揽工程,架空了国家对施工主体资质和能力的硬性要求,埋下祸根;其将关键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导致责任链条断裂、现场管理失控,施工中擅自取消圈梁、减少拉结筋等偷工减料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制止;吴某根以 “不懂工程” 辩解,但承担管理职责就必须具备相应能力或确保有能力者履职,其严重失职是对生命的漠视;施工方削减安全措施的侥幸心理(认为“一次没事”或“天气不会那么差”),叠加管理缺失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最终在恶劣天气下引爆了“定时炸弹”。
资质是底线,专业是保障,责任重于山,任何对安全规范、资质管理和专业责任的漠视与打折,都是对生命的极度不负责任。事前防范远胜于事后追责,唯有敬畏生命、敬畏专业、敬畏规则,压实各方安全责任,才能筑牢建筑安全的铜墙铁壁。
吴某根案用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在关乎生命安全的工程建设领域,容不得半点虚假和马虎。唯有全社会共同坚守法律底线,压实各方责任,才能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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